(2017)黑0921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洪军与被执行人刘永吉、兰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军,刘永吉,兰永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21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军,男。被执行人刘永吉,男。被执行人兰永香,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军与被执行人刘永吉、兰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921民初11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案件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金宝审判员 郭克志审判员 李正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