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与梁亚枫、马雯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梁亚枫,马雯莉,河南涌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2民初38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晓科,该行行长。被告:梁亚枫,男,198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马雯莉,女,199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河南涌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存刚,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与被告梁亚枫、马雯莉、河南涌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应当交纳诉讼费188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向其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限其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交纳诉讼费,但原告逾期未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俊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馨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