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5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张阔与孙世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阔,孙世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15958号原告:张阔,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公司制片,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孙世也,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公司编导,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原告张阔与被告孙世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蒋怡琴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阔、被告孙世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孙世也赔偿张阔经济损失1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2月25日期间,张阔委托孙世也去浙江绍兴拍摄一期电视节目并预付给孙世也4000元,孙世也需要拍摄和撰稿,并配合修改直到节目审核通过,孙世也拍摄完成之后便一直推三推四,不完成稿子,最后从网上随便复制粘贴就给张阔了,前言不搭后语,错别字连篇,最后跟张阔耍无赖,最后张阔又重新拍摄了一次,现要求孙世也赔偿预付款,两次路费以及误工费。张阔陈述损失构成为:张阔重新拍摄的来回路费和误工费用,摄像费用。路费证据中体现的2000多元,给了孙世也4000元报酬,摄像钱没有具体票据可以证明,但是这个有市场价钱大家都知道。摄像费用一共是3000元,其他的都是张阔的误工费用。故张阔起诉至法院。被告孙世也辩称,不同意张阔的诉讼请求。因为张阔找孙世也拍片子理应给孙世也报酬,孙世也的劳动成果没有任何问题,张阔也没有指出孙世也的工作有任何问题,孙世也不存在诈骗问题。张阔给的报酬是孙世也拍摄的报酬,而且孙世也的素材已经给了张阔,张阔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稿件的报酬张阔也没有给孙世也,也没有对稿子有任何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孙世也对张阔提交的聊天记录、机票订单复印件、三套稿子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张阔对孙世也提交的微信记录的真实性认可,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阔与孙世也口头约定:2017年2月,张阔委托孙世也去浙江拍摄关于嵊县花猪的视频并根据压缩视频材料撰写文稿,摄影师由张阔聘请,路费由张阔负担。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2月25日,孙世也与摄像师前往浙江拍摄视频素材,往返机票费用1220元、924元,由张阔支付。2017年2月22日在孙世也到达浙江后,张阔通过微信向孙世也转账2000元;2017年2月28日,张阔在看完孙世也拍摄的视频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孙世也转账2000元。委托期间,双方多次通过微信沟通拍摄进展,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摘要如下:2017年2月22日,张阔:“努力拍好吧,我最低要求是C级的,因为这种片子闭着眼都能拍个D级回来。”2017年2月27日,张阔:“稿子什么时间写完。”孙世也回答:“大概一周吧。”张阔:“好,最低是C级的要求,你一定要写好。”孙世也:“好的。”2017年3月15日,张阔向孙世也发送文档“嵊县花猪采访扒词”,并说:“这个得把音频发给对方,让对方修改一下。方言太重,很多听不清楚。”2017年3月20日8时40分,孙世也向张阔发送第一稿文档“嵊县花猪肉飘香”。张阔:“这是30分钟的节目,4000多字怎么可能够。”孙世也:“5000多够吧?我再加1000字。一会儿给你。”张阔:“第一,至少6200字。第二,这稿子是多长时间写出来的。如果你只是把采访和对方给你的资料填上去,那我觉得就太说不过去了。”孙世也:“没采访资料我写什么啊。采访连扒词都没有,就稀里糊涂的就发过来了。这些都无所谓,我写完给你。”同日12时19分,孙世也向张阔发送第二稿文档“嵊县花猪肉飘香”,并说:“我在工作呢,没法接电话。有事微信我,我就能看得到。”张阔:“……你后加的这些,基本都是摘抄过来的,我都知道你在哪找的,咱们不能这么凑合事吧。”孙世也:“有些专业术语肯定要参考资料。”张阔:“你先告诉我那个周德生,是哪来的。”孙世也:“你要是觉得不满意,我可以不写。”张阔:“你不写,我怎么办?我不是非要问周德生是哪来的,这是一个态度的问题。我最后的底线,你把这个故事讲好就行,专业的东西你不懂可以我来写。”……孙世也:“不让我用资料,不用资料我知道什么是花猪啊。”张阔:“你不能所有的都直接抄过来吧。王友杉出生在贫困的农村……你连这些都是抄过来的,说的过去吗?而且再拍的时候,你说嵊县花猪分三个类型,为什么稿子里一点体现都没有。”孙世也:“因为类型在采访里,你不扒词我去哪找。”张阔:“里边还有错别字。这事必须得快点弄清楚。”孙世也:“弄清楚什么啊,我写的你不满意,我就不写了呗,我不挣你的钱不就完了吗。”张阔:“我的路费和摄像费怎么办。”孙世也:“你没事吧?我没去吗?你路费我给你浪费啦?摄像没拍?我空手回来的?”……孙世也:“机场吃饭你报销了吗?……这些天你说过报销的事吗?至于那素材,哪段不能用?还有摄像也是长期拍农广的,哪个素材不能用啦?”……张阔说:“钱也不想退我了是呗。我什么时候说让你出了。”孙世也:“我没去拍摄吗?我退你什么钱。”张阔:“你给我弄完,我什么话也不说。”孙世也说:“我写的你不满意,我怎么弄完?我拿的钱也是拍摄的费用。我拿你写稿子的钱了吗。”……张阔:“我还没让你陪我损失呢。”孙世也:“编导拍摄白去?你有什么损失?我收的你什么钱?”张阔:“你把稿子写完,什么事也没有。”孙世也:“我写了你不满意……我再改可以改,你满不满意是你的事。”……孙世也:“我给你改一次,改完就拉到,剩下的钱我也不要了。”张阔:“你说什么呢。”孙世也:“你说我说什么呢,我不挣你钱怎么啦。”张阔:“不改了行,把钱赔给我,这事就拉倒。要不就改完。”孙世也说:“我说不改了吗,我拿的是我出差的钱,我赔你什么钱。”张阔:“我在给你钱之前已经咨询过律师了,我就怕先给你钱,你不干活……要不就改完,要不就赔钱,不然的话,我肯定去法院起诉你。”孙世也:“我都说了,我人去了,素材拍回来了,我赔你什么钱?”……张阔:“你可以不回,但是要求我要告诉你,第一,这稿子从头到尾都得重写,我不信你晚上能写好,第二,看着素材写,拍的什么写什么,没拍的,你写了镜头怎么剪,第三,采访不能太多,更不能太长,一段尽量控制在30秒以内,第四,把故事讲好,技术不懂的可以看看农广养猪的节目,参考一下,实在不行,可以空着一点,我来写,但是不能空太多,第五,绝对不能从网上直接抄,可以参考,但前后要有逻辑。”2017年3月21日8时13分,孙世也向张阔发送第三稿文档“嵊县花猪肉飘香第二稿”。同日,张阔说:“你先别改呢,我先改一遍,你在我改完的基础上再改。”孙世也:“那我等你。”2017年3月22日18时56分,张阔:“稿子不用你改了,通过这件事我总算认清你这个人了,退我3000块钱,算我倒霉,这事就拉到。”孙世也:“我凭啥退你3000?我没去拍摄吗?稿子我没写吗?我时间和精力没付出吗?”张阔说:“我已经打算要去重拍了。”……孙世也:“我去拍去写,我做没做?我拍的镜头有没有问题?我写的稿子不满意,你说出来哪里不满意,我可以改啊。你让退3000块算怎么回事?”张阔:“我把我拍的素材给你,你能写出来吗?”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如下事实争议较大:张阔称8000元报酬包括拍摄视频和撰写文稿全部的,没有区分具体哪部分,孙世也要求他上飞机之前先付一半,但他直到孙世也见到采访者才给了孙世也2000元,孙世也拍摄视频回来给他后,他觉得视频太少,后经与孙世也确认视频是够的,他才把剩余2000元给了孙世也,孙世也承诺一周之内完稿;孙世也提供的第一份稿子特别短,字数不够,都是抄袭的,人名也没有改动,采访的人是王友杉,但是这个稿子里写的名字却是吴某某;稿子和镜头对不上,稿子质量不行;第二份稿子还是有这些问题,这个稿子上面的周德生实际上采访根本就没有这个人,但是孙世也直接摘抄给我了;他给孙世也提出很多意见,孙世也也没有修改;第三份稿子还有很多抄袭,只不过是分开了;稿子很多错别字。张阔提交了三份文稿予以说明。孙世也称双方约定拍摄费用4000元,撰写文稿4000元,张阔并未支付撰写文稿的费用,也没要求哪天必须完稿,错别字和名字错误是笔误,这是可以双方协商修改解决的,孙世也也一直愿意修改,是张阔提出不让孙世也写了,不存在抄袭,只是好些都是专业性词汇,有些是从网络上面借鉴的,有些是当地人给他的,是为了这个稿子可以成篇,稿子的扒词没有做好,应该张阔自己负责,和孙世也没有任何关系。经法院审查,张阔、孙世也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未体现双方当事人约定拍摄和撰写文稿的具体报酬分配内容。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成立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世也是否未完成张阔委托的撰写文稿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分析如下。第一,张阔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4000元报酬包括撰写稿件,从整个合同的履行看,张阔并未按照孙世也的要求在上飞机之前付款,而是在孙世也见到采访者以及张阔确认收到拍摄视频后才分两次共支付了4000元,该4000元无论是从履行情况看,还是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均未体现出包含撰写文稿的内容。第二,张阔委托孙世也拍摄视频,孙世也履行了该义务,后张阔继续要求孙世也撰写文稿,孙世也向张阔也发送了三份稿件,双方当事人的聊天记录也可以体现孙世也配合张阔修改稿件,说明孙世也在履行该项义务。第三,双方均属于电视媒体从业人员,对艺术创作有较高的艺术追求,本院非常理解和支持,但艺术创作本身是一个较为主观的事情,双方在对委托撰写电视节目文稿的内容、质量、价款、截稿时间等约定并不明确具体的情况下,对文稿的认识和要求不同属于正常现象,如果委托方对稿件质量有更高的要求,应当允许双方存在协商和修改的过程,而本案张阔单方先提出不合作,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孙世也提交的文稿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故孙世在履行委托合同上不存在过错。第四,张阔并未支付孙世也剩余报酬,孙世也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收到张阔报酬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履行撰写文稿的义务。最后,张阔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具体损失。综上,张阔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阔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阔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怡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