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蔡壬戍、赖旺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壬戍,赖旺豹,周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保379号申请人:蔡壬戍,男,汉族,1991年1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长号、卢长昌,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赖旺豹,男,汉族,1983年10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申请人:周春梅,女,汉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蔡壬戍与被告赖旺豹、周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蔡壬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赖旺豹、周春梅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赖旺豹、周春梅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蔡壬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敬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洪燕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