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常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飞,黄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紫港街道体教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国华,局长。被执行人:黄飞男,199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白石镇白石村****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黄燕燕女,199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白石镇白石村****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常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飞、黄燕燕计划生育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的(2017)浙0822行审20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行政处罚款31083元,申请执行费36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黄飞、黄燕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于7月3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已超三个月,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至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处罚款31083元,申请执行费366元,未能及时得到清偿。现本院已将办理信息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就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2执17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雪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