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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诉薛东安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薛东安,孙玉杰,刘志富,孙成华,刘芬,荆东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5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永安路1号。负责人:扈明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相群,该银行职员。被告:薛东安,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孙玉杰(系被告薛东安妻子),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刘志富,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孙成华(系被告刘志富妻子),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刘芬,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荆东升(系被告刘芬儿子),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告薛东安、孙玉杰、刘志富、孙成华、刘芬、荆东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无法向薛东安、孙玉杰、刘志富、孙成华、刘芬、荆东升送达法律文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3元,退回。审判员  任星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