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8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8750号原告:薛某某,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铮,上海三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某,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轶,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薛某某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陆 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