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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6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东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刚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东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刚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6242号原告:广州市东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屈颖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细娣,系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刚杰,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东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刚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广州市东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东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东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4.80元,减半收取计112.40元(原告广州市东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东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燮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