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根荣、曹丽丽等与曹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荣,曹丽丽,曹文貌,曹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晋1002民初2552号原告:王根荣,女,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丽,系原告女儿。原告:曹丽丽,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住址。系原告王根荣女儿。原告:曹文貌,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临汾市。系原告王根荣儿子。被告:曹秋菊,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住址。原告王根荣、曹丽丽、曹文貌与被告曹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丽丽、曹文貌,被告曹秋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根荣、曹丽丽、曹文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王根荣的丈夫、曹丽丽、曹文貌的父亲曹双喜借款24000元,经曹双喜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不还。2017年4月30日,曹双喜因病去世,无奈诉至法院。曹秋菊辩称,被告未向原告丈夫借过钱,也没有用过该笔借款。2002年10月,被告因丈夫去世受到沉重打击,致此神志不清好几年,不可能向任何人借款,且至去年腊月前一直无人向被告催要。经审理查明,被告曹秋菊的丈夫生前因生意周转急用款,通过案外人曹某介绍向原告王根荣的丈夫(曹丽丽、曹文貌的父亲)曹双喜借款24000元,但未出具借据。2002年被告丈夫去世。2003年元月19日,被告向曹双喜出具借据一份。后曹双喜通过曹某每年向被告不断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2017年4月曹双喜去世,三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证人曹某出庭作证,证明以上所查明的事实。经当庭向被告询问该借据上是否为本人签名,被告称看不清楚,并表示不进行笔迹鉴定。本院认为,被告与其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曹双喜所借的24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现债权人曹双喜死亡,被告应向曹双喜的继承人即三原告归还此款。被告当庭未明确否认该借据不是本人签字,也不申请对此借据进行鉴定,本院认定该借据系被告本人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曹秋菊偿还原告王根荣、曹丽丽、曹文貌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曹秋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邓红人民陪审员潘娟娟人民陪审员李国萍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张晓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