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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某1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刑初14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1,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大学本科,翁牛特旗财政局金融服务股工作人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拘留;2017年5月12日经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辩护人周某,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1犯贪污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强、助理检察员那存白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1在翁牛特旗广德公镇财政所工作期间,负责办理“一卡通”银行卡的工作,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办理“一卡通”银行卡一张,在高淑文、崔桂花、万某、徐海波、刘某1、刘某2、李硕磊、黄素珍等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将上述八人在财政“一卡通”系统分户的方式,违规办理并领取了八张“一卡通”银行卡,同时利用“一卡通”专管员的职务便利,伪造数据信息,用于骗取国家购车补贴、各类粮食补贴、种植保险等多项国家惠农补贴款。2009年至2016年,徐某1通过上述“一卡通”银行卡共骗取国家各项补贴金额868885.66元,所骗取补贴款用于偿还家庭债务、日常支出。案发后,被告人徐某1于2017年4月25日向翁牛特旗财政局纪检组自首,并上缴25万元涉案款,于2017年4月26日向翁牛特旗纪律检查委员会说明问题,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向法庭递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各项惠农补贴,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1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1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徐某1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2、被告人徐某1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徐某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1在翁牛特旗广德公镇财政所工作期间,负责办理“一卡通”银行卡的工作,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办理“一卡通”银行卡一张,在高淑文、崔桂花、万某、徐海波、刘某1、刘某2、李硕磊、黄素珍等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将上述八人在财政“一卡通”系统分户的方式,违规办理并领取了八张“一卡通”银行卡,同时利用“一卡通”专管员的职务便利,伪造数据信息,用于骗取国家购车补贴、各类粮食补贴、种植保险等多项国家惠农补贴款。2009年至2016年,徐某1通过上述“一卡通”银行卡共骗取国家各项补贴金额868885.66元,所骗取补贴款用于偿还家庭债务、日常支出。案发后,被告人徐某1于2017年4月25日向翁牛特旗财政局纪检组自首,并上缴25万元涉案款,于2017年4月26日向翁牛特旗纪律检查委员会说明问题,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举报线索首办移送函、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4月26日,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将翁旗纪律检查委员会转办徐某1贪污罪一案的线索转至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翁旗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6日决定对徐某1涉嫌犯贪污罪一案立案侦查。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他名下有“一卡通”,卡号是×××,是他母亲刘某3帮他办的,是2015年初他母亲给他,说是徐某1给的她。检察机关出示的刘某1名下一卡通交易记录中看,只有2015年5月10日现金支取是他本人操作的,其余交易记录不是他操作的。而且这张卡他2015年才拿到的。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2005年11月至今在广德公镇财政所工作,2010年9月任广德公镇财政所所长。2009年上“一卡通”系统以来,徐某1具体负责这项工作,是“一卡通”专管员。基本上是申请人提供户口信息,由“一卡通”专管员就能办理了。如果不涉及土地亩数分解,申请人提出,持有效证件,就可以到财政所办理;如果涉及土地亩数分解,需要由村里提交土地亩数证明,申请人持村里的证明和有效证件,到财政所办理。办理一卡通不需要领导审批,系统就有一个专管员账号,只有一个密码。4、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他名下有一张“一卡通”,是他母亲刘某3找广德公财政所徐某1办理的,卡号是×××。检察机关出示的刘某2名下“一卡通”交易记录来看,这些都不是他本人操作的,卡是2015年才拿到的,一直没有用过。5、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刘某1和刘某2是她的儿子。大约在2015年初,她找广德公镇财政所徐某1,想给刘某1、刘某2办一张“一卡通”,徐某1就答应了。过了一段时间徐某1就把两张银行卡送到她家里,她拿到卡后把卡直接给了两个儿子。她在广德公镇王家营子组有20亩地,一共5口人地。其中10亩多地退耕还林了,还有10亩水浇地。这些地的各项补贴都发在她老伴刘佰臣的“一卡通”里,最然他们两个儿子有“一卡通”分户了,但没有给他们分地。6、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徐某1是他的儿子。2017年初,徐某1说用了多名亲属的名字违规办理了“一卡通”,并领取了国家补贴,用于偿还家庭外债和家庭支出。他没说多少张“一卡通”,就给他说万某、崔桂花、高淑文、徐海波、黄素珍的名字。事发后他和徐某1一起将这些“一卡通”给了这些人或者他们的亲属,在给他们“一卡通”的同时,还分别给了他们一些钱,大概有二十多万。2017年3月份徐某1说,用亲属的名字办了“一卡通”的事情,徐某1说其老叔徐某3和徐某4去大连给黄素珍和徐海波送“一卡通”,因为徐海波在国外,就把卡给了其父亲徐某5,还分别给了黄淑珍和徐某5七千元人民币。他就告诉徐某1,用谁的名字办的卡就应该把卡和钱都退给谁。大约在2017年4月份左右,徐某1把他奶奶高淑文的“一卡通”领取的四万多元给了徐某1老叔徐某3,因为高淑文去世了。万某的“一卡通”是2017年4月份他和徐某1在赤峰新城区北王府宾馆交给了万某本人,同时给了他47000元人民币,当时徐某6和曹静茹在场。崔桂花已经去世了,和徐某1商量把崔桂花的“一卡通”领取的四万多元钱,应该退给崔桂花的儿子徐某7。他让徐某1赶紧筹钱,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同时,把钱退给组织,2017年4月5日,他把徐某1送到单位,让他去自首,并将筹到的25万元钱交给组织。后来他把徐某1办理的徐海波、黄素珍、崔桂花、高淑文、刘某1、徐某1、李硕磊的7张银行卡及支取的补助款189200元上缴检察机关。7、证人徐某3的证言证实,徐某1是他的侄子。徐某1违规办理“一卡通”银行卡并领取补贴资金的事情,2017年初才知道的。2017年初徐某1给他打电话,让他给黄素珍和徐海波送一趟“一卡通”银行卡和钱。他和徐某4到乌丹从徐某1手里拿上这两张银行卡和钱去了大连。在黄素珍家他把黄素珍和徐海波的“一卡通”分别给了黄素珍和徐海波的父亲徐某5,并分别给了他们七千多元人民币,但是徐某6、曹静茹在场。从大连回来后,徐某1找他说,用高淑文的名字办过“一卡通”,因为高淑文一直在和他过,徐某1把卡给了他,过了几天徐某1的父亲徐某2找他,给了四万元钱。徐某2说,钱是徐某1用高淑文的名字办理“一卡通”得的钱,组织调查时,你就把卡和钱退给组织。8、证人徐某4的证言证实,徐某1是他的叔伯弟弟。大概是在2017年4月份的时候,徐某1给他打电话,让他和徐某3去一趟大连,把他大娘黄素珍和他老叔徐某5的儿子徐海波的“一卡通”和钱给他们送去,他和徐某3到乌丹拿上卡和钱去了大连。他弟弟徐海波常年在国外,在黄素珍家,徐某3把黄素珍和徐海波的“一卡通”分别给了黄素珍和徐海波的父亲徐某5并分别给了他们七千多元人民币,但是徐某6、曹静茹在场。9、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3日下午,他表哥徐某2给他打电话,约他在新城区王府宾馆见面,在宾馆三楼的一个房间内,徐某2和他儿子徐某1把一张卡号为×××的一卡通银行卡及现金47000元人民币和一个手写的2011年至2014年钱数的A4至给了他。徐某1说这张“一卡通”是徐某1用他的名义办的,这47000元钱就是这些年来发的各项补贴,纸上记载的就是按年度发的明细。还告诉他,纪委找他谈话的时就说他本人支取并花掉,让他“顶一下”这件事,就是帮徐某1隐瞒一下真实情况。检察机关出示的×××的一卡通银卡的交易记录就是徐某1和其父亲给他的那张银行卡“一卡通”的交易记录,他一直没有用过这张银行卡。10、证人徐某7的证言证实,徐某1是他的叔伯哥哥。2017年3月份的时候,徐某1给他打电话说以前用他母亲崔桂花的名字办理了“一卡通”银行卡,用了单位的钱,因为他母亲去世了,想通过他把“一卡通”银行卡交给单位。后来徐某1把他母亲办理的“一卡通”银行卡交给了他,说里面有4万多元钱。他又把那张“一卡通”银行卡交给了其叔叔徐某2,徐某2要统一交给检察机关。他家的各项补贴资金都发在他名下的“一卡通”里。11、证人徐某6的证言证实,徐某1是她的叔伯弟弟。2017年4月份,他叔叔徐某3和其弟弟徐某4到大连找她母亲黄素珍,说徐某1用她母亲黄素珍的名字办了一张“一卡通”一行卡,这次就把徐某1让他俩把银行卡给送过来,同时还给了七千多元人民币。大约4月中旬,徐某1和他父亲徐某2又找她母亲,并给了其母亲47000元,这些钱是用她母亲“一卡通”银行卡领取的粮食补贴款。又找到她叔叔徐某5和曹静茹来到她母亲家,给了徐某5一张“一卡通”银行卡和七千多元,说是用徐海波的名字办的,当时有她、曹静茹在场。徐某2说徐某1用黄素珍和海波的名字办理了“一卡通”银行卡,违规领取了国家补贴款,如果有人来调查,就让他们把钱都上缴。实际上她母亲没有找徐某1办理过“一卡通”,后来徐某2说把一卡通和5.4万元现金拿回来,徐某2统一上缴检察机关,她就把钱和一卡通都交给了徐某2。12、证人徐某5的证言证实,他老伴叫曹静茹,徐海波是他儿子,徐某1是他的叔伯侄子。2017年4月份,徐某3和徐某4到大连找徐某6母亲黄素珍,因为他儿子徐海波常年在国外,让他也去黄素珍家。徐某3说徐某1用徐海波的名字办了一张“一卡通”卡,这次把“一卡通”送过来,同时还给了他七千多元,说这钱是在“一卡通”里的补助。后来大约是在4月中旬,徐某1和他父亲徐某2又来到黄素珍家,和上次一样给了他4.7万元,就说“一卡通”银行卡里面的粮食补贴款。当时有黄素珍、徐某6、曹静茹在场。徐某2说徐某1用黄素珍和海波的名字办理了“一卡通”银行卡,违规领取了国家补贴款,如果有人来调查,就让他们把钱都上缴。后来他到乌丹把钱和卡都交给徐某2了。13、查询存款通知书、凭证复印件证实,信用社×××、×××、×××、×××、×××、×××、×××号账号的流水情况及“一卡通”银行卡的领取情况证实,徐某1名下×××号一卡通的银行流水、万某“一卡通”银行卡的支取情况及万某、黄素珍、徐海波、崔桂花、高淑文名下“一卡通”银行卡的流水情况。14、翁旗财政局出具的说明、广德公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翁旗财政补贴农牧民一卡通资金账号为×××,开户银行为翁牛特旗信用合作联社,联社将资金打入到各乡镇信用社临时账户内,信用社再把资金打入各农民“一卡通”账户内。15、办案说明证实,徐某1办理的高淑文的“一卡通”银行卡中的灾民补贴、最低生活救助补助、长寿补助等补贴款属于高淑文应得的补贴,应从涉案款中扣除。16、徐某1办理9张“一卡通”银行卡2006年至2016年领取补贴款的明细证实,徐某1办理的九张“一卡通”银行卡2006年至2016年领取补贴款的具体数额为879839.06元。17、视听资料光盘六张证实,审讯徐某1的程序合法。18、干部履历表、徐某1工作分工明细、关于下发财政所人员分工的通知、移交书、徐某1工作分工说明证实,徐某1的参加工作的时间及徐某1在2009年至2014年7月任广德公财政所“一卡通”专管员,负责全镇“一卡通”录入、管理等工作。2014年7月3日徐某1将一卡通工作移交给侯俊杰负责。19、关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说明及2011年至2015年广德公镇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清册、2011年至2015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清册、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清册证实,2011年至2015年广德公镇的上述补贴发放情况。20、徐某1办理的九张“一卡通”2009年至2016年领取各项补贴明细证实,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某1办理的9张“一卡通”领取的各项补贴资金为868885.66元。21、户籍信息证实,徐某1,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华街兴和家园6号楼3单元3楼西。22、被告人徐某1的供述证实,他因为办理多张“一卡通”银行卡并骗取补贴资金,于2017年4月25日上午到翁牛特旗财政局纪检组自首。他在广德公财政所“一卡通”专管员期间,2007年全区开展惠农资金补贴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工作,2008年“一卡通”系统正式运行并开始发放补贴资金。程序是申请人当时只需要向财政所提供户口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就可以办理“一卡通”。2009年,由他负责广德公镇“一卡通”的办理工作,在办理“一卡通”的过程中,以分户的形式,以他个人和他奶奶高淑文、大娘崔桂花、叔伯三娘黄素珍、叔伯弟弟徐海波、表叔万某、他妻子的表弟李硕磊、刘某1、刘某2等8人的名义,共办理了9张“一卡通”银行卡,这9张银行卡也是由他在广德公信用社代为领取的,他领取这9张“一卡通”后,并没有交给他们,这段时间所发放的各项补贴资金大部分都由他个人支取并使用了。当时“一卡通”内购车补贴、家电下乡补贴、农资直补、农资综合补等补贴,数据2009年至2015年都是他录入系统的,这些数据大部分都是虚报。其中崔桂花、万某、徐海波、刘某1、刘某2、李硕磊、黄素珍等7人的一卡通补贴都是虚报的,高淑文“一卡通”内的长寿补贴、灾民救助等补贴是真实的,他自己卡内的独生奖励是真实的,其余的都是虚报的。2011年初,他在将2010年“一卡通”数据导入时,发现2010年广德公镇土地总亩数比2011年多,他没有实际找原因,就把多出的亩数,分填到自己的名下及上述8张“一卡通”内,所以从2011年开始他自己名下8张“一卡通”就有了各项粮食补贴。2015年1月份左右,刘某1和刘某2办理的“一卡通”给了刘某2和刘某1。2017年3月份,他听说有人举报他,所以他就想把剩下的卡都交给他们本人。其中高淑文的一卡通是他在2017年3月份在乌丹交给他叔叔徐某3,他父亲徐某2给了徐某34万元;万某的一卡通是2017年4月份他和他父亲徐某2去赤峰新城区王府宾馆交给其本人,同时给万某47000元;2017年3月徐某3和徐某4到大连,把黄素珍和徐海波的一卡通给了,分别给了他们7700元;还给万某一卡通的第二天他和其父亲徐某2去大连给了黄素珍和徐海波父亲徐某5每人47000元。崔桂花的一卡通交给其儿子徐某7,2017年4月份,他给了徐某74万元。检察机关在信用社调去的卡号为×××、×××、×××、×××、×××、×××、×××、×××的银行卡就是他在刘某2、崔桂花、高淑文、徐海波、黄素珍、万某、刘某1、李硕磊名下办理的“一卡通”。他向纪检委上缴了25万元违规资金,还给了上述8人共计23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各项惠农补贴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徐某1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徐某1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1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减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1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检察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的人民币439200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徐某1的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429685.66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萨初荣贵审 判 员 袁 树 伟人民陪审员 高 吉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齐 文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