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6执3016号

郑炼星、张子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炼星,张子阳,姚芊如,许淞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3016号申请执行人郑炼星,男,1975年8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张子阳,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姚芊如,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许淞,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郑炼星与张子阳、姚芊如、许淞(2017)浙0726执301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浙0726民初343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02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炼星于2017年05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子阳、姚芊如、许淞支付执行款159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被执行人张子阳名下车辆已查封,暂未扣押。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30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永钦

审 判 员 吴利川代

审判员 季程隆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傅炜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