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8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唐华德与蒋鸿苏宗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华德,蒋鸿,苏宗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8149号原告:唐华德,男,汉族,1946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蒋鸿,男,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苏宗富,男,汉族,1948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华德诉被告蒋鸿、苏宗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华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华德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华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唐华德负担。审判员 卫珊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