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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8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唐华德与蒋鸿苏宗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华德,蒋鸿,苏宗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8149号原告:唐华德,男,汉族,1946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蒋鸿,男,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苏宗富,男,汉族,1948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华德诉被告蒋鸿、苏宗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华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华德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华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唐华德负担。审判员  卫珊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