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罗毛崽与张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毛崽,张保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993号原告:罗毛崽,男,汉族,1939年4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保,男,汉族,1963年5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系原告儿子。被告:张保全,男,汉族,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原告罗毛崽诉被告张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毛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毛崽撤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计256.5元,由原告罗毛崽负担。审判员 但志燕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