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3927南通市金煌铸造有限公司与江苏鹏胜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金煌铸造有限公司,江苏鹏胜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3927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金煌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翠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鹏胜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祝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金煌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鹏胜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30执39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 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