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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姬永明与段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永明,段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2316号原告:姬永明,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段举,男,49岁,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告姬永明与被告段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姬永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永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永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姬永明负担。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