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姬永明与段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永明,段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2316号原告:姬永明,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段举,男,49岁,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告姬永明与被告段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姬永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永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永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姬永明负担。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