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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1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周华静与余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静,余海玉,李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7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华静,住襄阳市。申请执行人:余海玉,住襄阳市。被执行人:李国成,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06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周华静与余海玉、李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606民初17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李富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