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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杜文喜、黄山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喜,黄山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471号申请人:杜文喜,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储贵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山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98958121F。法定代表人:徐丰进,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杜文喜与被告黄山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杜文喜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黄山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杜文喜与许咪以双方共有的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莲花怡庭4幢1单元601室房产【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文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山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杜文喜与许咪共有的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产【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案件申请费1820元,暂由申请人杜文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