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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吴荣根与梁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根,梁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兵0603民初1313号原告:吴荣根,男,1961年1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梁声明,男,1953年1月3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原告吴荣根诉被告梁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荣根、被告梁声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荣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6日,被告梁声明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半年还清。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梁声明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梁声明辩称,对欠款事实认可,同意将位于第六师新湖农场新芳小区的第23栋一单元601室、602室房屋两套、第23栋二单元601室房屋一套、第25栋三单元402室房屋一套、第35栋三单元201室房屋一套、第2栋四单元302室房屋一套、第36栋三单元502室房屋一套、第44栋一单元402室、二单元201室房屋两套折抵原告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6日,被告梁声明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吴荣根借款50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半年还清。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梁声明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被告梁声明向原告吴荣根借款500000元,同时给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综上所述,原告吴荣根主张被告梁声明偿还借款50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声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吴荣根借款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梁声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黄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唐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