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6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冯新忠与许向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忠,许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6874号原告:冯新忠,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闻章伟,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向军,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冯新忠与被告许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冯新忠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冯新忠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新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冯新忠负担。审判员 张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