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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徐中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285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中山与被执行人徐惠标、姚卫东(2017)浙1023执28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中山申请将徐惠标、姚卫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徐惠标、姚卫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徐惠标、姚卫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