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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嘉鱼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鱼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411号申请执行人:嘉鱼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欢,女;本院在执行嘉鱼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忠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