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永康、王敬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康,王敬华,王海滨,杨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855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康,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王敬华,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王海滨,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杨伟东,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康与王敬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9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784民初24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海滨银行存款1513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宗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