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303民初1188号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法定代表人:高全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铎,该公司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春凤,该公司分公司职员。被告:XX,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海市海南区海电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缴、免缴案件受理费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李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杨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