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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303民初1188号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法定代表人:高全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铎,该公司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春凤,该公司分公司职员。被告:XX,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海市海南区海电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缴、免缴案件受理费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李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杨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