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赵翠华、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翠华,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2100号申请执行人赵翠华,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宋玉亭,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翠华申请执行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5民初3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82355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5民初367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民审 判 员 郭宗威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