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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6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与时国强、李翠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时国强,李翠花,何雨,时惠丽,何胜祥,李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6395号原告: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南临沂路东锦绣前程沿街1号楼1单元105-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928463870。负责人:付先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业君,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员工,住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方,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系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员工,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时国强,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李翠花,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何雨,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时惠丽,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何胜祥,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李莲,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与被告时国强、李翠花、何雨、时惠丽、何胜祥、李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偿还该笔债务所欠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日照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小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志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