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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14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戚灿安与郑奇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灿安,郑奇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4216号原告:戚灿安,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小平,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奇勇,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戚灿安和被告郑奇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戚灿安明确表示将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应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