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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3民初7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敬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敬小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7087号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746498263M法定代表人:陆信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雪娇,王聪,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被告:敬小玲,女,汉族,公司职员,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正光,男,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敬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