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达与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达,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行初13号原告郭达,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欣立,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惠婵,该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剑鹏,江门市蓬江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达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蓬江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达、被告蓬江区政府的负责人张沃芬副区长及委托代理人李惠婵、李剑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达诉称:郭达于2016年11月8日以书面形式申请蓬江区政府公开由其制作和保存的《蓬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要求蓬江区政府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产权关系不清中的产权关系是具体指什么;2.本次交易的标的物是不是属于周郡村民委员会;3.本次交易是否严格遵循《蓬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交易程序;4.暂停交易应在开标前多少天作出。但蓬江区政府于2016年11月14日以书面形式答复郭达的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蓬江区政府这种答复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规定。故,蓬江区政府的这种答复的行政行为严重侵犯郭达合法权益。郭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决蓬江区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并立即向郭达公开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蓬江区政府承担。被告蓬江区政府辩称:一、蓬江区政府向郭达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符合法定程序。郭达于2016年11月8日提交公开申请书,蓬江区政府于同日发出收件回执,并于11月9日完成审批流程,于11月14日形成正式书面答复,于11月16日送达郭达。蓬江区政府的答复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合法的。二、郭达起诉状所列的事实与现实明显不符。郭达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只是询问了四项关于暂停周郡村上道围临时用地使用权出租项目竞投的问题,并没有申请公开《蓬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这一文件。郭达在起诉状中指出其以书面形式向蓬江区政府申请公开上述文件,这一说法明显与事实不符。三、郭达向蓬江区政府申请公开的信息均为关于暂停周郡村上道围临时用地使用权出租项目竞投的具体问题,实质为对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相关行为的质询,蓬江区政府并没有制作或保存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一般原理,申请者只能申请行政机关保存的现有材料或者文件,政府机关没有义务为申请者收集它并不具有的信息,也没有义务为申请者研究或分析数据,因为这种请求终究不属于已有信息的公开问题,实质属于一种创制。综上,蓬江区政府对郭达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郭达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郭达于2016年11月8日向蓬江区政府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写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关于暂停周郡村上道围临时用地使用权出租项目竞投的通知》,依据《蓬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的该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查清相关文件和客观事实,根据《蓬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特申请公开下列信息:1.产权关系不清中的产权关系是具体指什么;2.本次交易的标的物是不是属于周郡村民委员会;3.本次交易是否严格遵循《蓬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交易程序;4.暂停交易应在开标前多少天作出。蓬江区政府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认为郭达申请的四项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并建议郭达向蓬江区农林水务局咨询相关事宜。该《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于2016年11月16日送达给郭达。郭达不服蓬江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遂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材料,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本案中,郭达申请公开的信息为“1.产权关系不清中的产权关系是具体指什么;2.本次交易的标的物是不是属于周郡村民委员会;3.本次交易是否严格遵循《蓬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交易程序;4.暂停交易应在开标前多少天作出”,该信息属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需要行政机关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研究、分析乃至进一步解读的情形,行政机关对此类政府信息申请予以拒绝公开,公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故本案中,蓬江区政府对郭达申请的信息认定为非政府信息后,郭达不服向本院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达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已预收的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 球审 判 员 廖学安审 判 员 陈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何晓涛书 记 员 陈秀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