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10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仇义浩与俞鹏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义浩,俞鹏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0254号原告:仇义浩,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萍,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军,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鹏松,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文华北路*号***号;剧院路55号(凯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9492146F主要负责人:曹朝辉,该支公司总经理。原告仇义浩诉被告俞鹏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仇义浩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义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义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仇义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燕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邹燕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