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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1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遵义市天富商贸有限公司与遵义鑫利通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市天富商贸有限公司,遵义鑫利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天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定代表人:苏三井。被执行人:遵义鑫利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定代表人:赵先荣。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天富商贸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黔0302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遵义鑫利通担保有限公司返还还申请人遵义市天富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54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有银行存款,但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执行员到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进行查找,无法查找到其公司下落。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高。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厚羿审 判 员 卢 松审 判 员 梁仕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陈 果书 记 员 罗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