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玉兰与张兴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兰,张兴孟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1215号原告:周玉兰,女,生于1956年3月13日,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宣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钦臣,湖北华源法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兴孟,男,生于1949年1月12日,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宣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红,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兰诉被告张兴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周玉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兴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玉兰撤回对被告张兴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朦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