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传兰与王开学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传兰,王开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财保15号申请人:张传兰,女,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王开学,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张传兰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存放在被申请人王开学名下的3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张传兰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传兰与被申请人王开学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张传兰在协议约定条件成就时有权获得的300000元由被申请人王开学暂时保管,该笔款项现存放在被申请人王开学名下的银行卡中(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城区支行,卡号为62×××48),其后被申请人王开学将该笔存款转移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车城西路支行卡号为62×××83的账户中。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保证案件裁决后得以执行,申请人张传兰申请对该笔存款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开学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车城西路支行卡号为62×××83的账户中的存款300000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张传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家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婧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