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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灵与杨永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灵,杨永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3438号原告:张灵,男性,汉族,1970年0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杨永莲,男性,汉族,1954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张灵与杨永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灵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灵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灵负担。审判员 魏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怡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