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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岳某诉陈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陈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2762号原告:岳某,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陈某,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岳某诉被告陈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岳某承担。审判员  谢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