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学刚、陈春娟申请执行广元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刚,陈春娟,广元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刚,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春娟,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广元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我院(2016)川0802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3327.90元(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2月7日逾期交房补偿款17883.90元、2016年2月8日至2016年6月31日年收益补偿金22659.50元、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年收益补偿金71794.50元、案件受理费483.00元、执行费507.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邓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洪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