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6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郭思琦与邓婕舒、邸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思琦,邓婕舒,邸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6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思琦,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婕舒,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xx1号15-10,现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邸宏军,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上诉人郭思琦因与被上诉人邓婕舒、邸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21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8月21日向上诉人郭思琦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郭思琦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思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红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