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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黄均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均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937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均龙(自报),男,1984年2月7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均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桂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均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9日凌晨零时30分许,被告人黄均龙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证摩托车途经普宁市大南山街道大南山派出所门口路段时,与罗坚潮驾驶的粤V×××××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黄均龙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均龙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9.9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均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发地点相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证人证言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均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黄均龙所犯罪名成立。鉴于黄均龙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黄均龙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均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伟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琦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