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尹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4民初2921号原告:尹某,男,1950年9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张某,女,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尹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61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0日,被告在我经营的禾丰种子门市赊购化肥种子,欠款人民币1610元,被告张某为我出具欠据一枚,约定2个月内偿还。此款经我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张某辩称,从原告处赊购化肥种子属实,但该欠款我已经给付,当时忘记了抽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0日,被告从原告经营的禾丰种子门市赊购化肥种子,欠款人民币1610元,被告张某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并约定2个月内偿还。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欠据一枚,证明被告尚欠种子化肥款1610元未给付的事实。对于上述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陈述该欠款已经偿还,只是忘记了抽条。被告张某在本院为其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欠据一枚,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经营的门市赊购化肥种子,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照欠据数额给付原告的货款。被告虽然抗辩上述欠款已经给付完毕,当时只是忘记了抽条,但对于抗辩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对还款一事又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尹某赊购货款161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被告各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逾期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田 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永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