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代金建申请执行张书红、刘爱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金建,张书红,刘爱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989号申请人代金建,男,汉族,1980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书红,男,汉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爱凤,女,汉族,1967年11月7日出生。代金建申请执行张书红、刘爱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郑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张书红、刘爱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书红、刘爱凤名下价值20979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 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