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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代金建申请执行张书红、刘爱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金建,张书红,刘爱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989号申请人代金建,男,汉族,1980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书红,男,汉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爱凤,女,汉族,1967年11月7日出生。代金建申请执行张书红、刘爱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郑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张书红、刘爱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书红、刘爱凤名下价值20979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 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