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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5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美元与宁仝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元,宁仝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5民初663号原告:李美元,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被告:宁仝所,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委托代理人柴国辰,凉城县永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元与被告宁仝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元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美元负担。审判员  梁尚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美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