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8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陶得栋与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得栋,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8778号原告:陶得栋,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新疆奇台县。被告: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张鸿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明,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原告陶得栋与被告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基于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新0104民初8770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杨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