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5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大连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曲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曲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5854号原告:大连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武丽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曲颖,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常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家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