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宝生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生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3刑初29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宝生,男,汉族,1993年2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木兰县,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木兰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宝生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宝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3日23时许,陶某因就餐结账的问题,纠集被告人杨宝生及杨某、高某王某、潘某、张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金某蓝某小区附近,用刀、啤酒瓶、拳脚等对被害人李某1(男,36岁)、李某2(男,30岁)、张某1(男,31岁)、刘某1(男,30岁)、满某(男,27岁)进行殴打,其中陶某用刀将李某1左侧大腿砍伤,李某2被打伤面部,张某1、刘某1、满某均不同程度受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李某1左下肢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李某2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不构成伤残等级。被告人杨宝生于2016年12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宝生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宝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杨宝生认罪、悔罪,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23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金某蓝某小区附近,陶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1(男,36岁)、李某2(男,30岁)等人发生争执,纠集杨某、高某、王某、潘某、张某2(均已判刑)及被告人杨宝生,殴打李某1、李某2等人。其中陶某持刀将李某1左侧大腿砍伤,李某2面部被人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李某1左下肢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李某2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不构成伤残等级。现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并得到谅解。被告人杨宝生于2016年12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2016年7月13日23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金某蓝某马某麻辣烫门前烤肉摊,李某1和李某2、张某1、满某等人一起在烤肉摊吃饭。李某2、满某、冯某、刘某2先后离开,吃饭后因结账问题,李某1、张某1、刘某1被老板烤肉摊持刀和其他五六个朋友打伤。张某1赶到寝室把满某和李某2叫来后,被烤肉摊老板拿着刀和其五六个朋友打伤。后经鉴定,李某1左下肢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李某2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杨宝生于2016年12月2日主动到南岗分局投案自首。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杨宝生的身源,杨宝生无前科劣迹。3.伤情诊断书:满某伤情为头外伤、头皮裂伤,背部、右上肢皮肤划伤,左手、右膝挫擦伤。张某1伤情为左上臂软组织裂划伤,面、颈部皮肤抓划伤,胸部、左肩、左前臂、双膝皮肤挫擦划伤,头外伤。4.双方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双方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和解,被告人杨宝生与陶某、杨某、高某、王某、潘某、张某2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1、李某2、张某1、刘某1、满某各项经济损失,各被害人已收到赔偿款,并出具谅解书。5.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16年7月13日23时许,他和李某2、张某1、满某、刘某1、小冯(冯某)、刘某2在金某蓝某马某麻辣烫门前烤肉摊吃饭,当时老板(陶某)过来说一起喝酒,喝到高兴,陶某说可以免单。吃了一会陶某走了,满某、小冯、李某2回干活的地方了,他和张某1、刘某1继续喝了一会,准备结账时说陶某走了,又给陶某打电话叫其回来,他和张某1去仓买买东西,刘某1自己等着。等他出来时看见陶某和其他四五个男的在殴打刘某1,他和张某1就上去打,他们三个人被打散了,陶某和其他两个人追着他打,追到绿化带附近陶某用刀扎在他大腿根部,之后他就起不来了。他右侧手臂被一个穿黑衣服的拿啤酒瓶子打了一下,出血了,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用拳头打他的脑袋,把他打迷糊了。另外两个人把刘某1围在中间殴打,张某1当时离的比较远他没看清是怎么打的。6.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案发当天20时许,他和张某1、李某1、满某、刘某2、刘某1、小冯在南岗区金某蓝某马某麻辣烫门口吃烤肉,老板(陶某)过来说干一瓶啤酒就免单,他喝得高兴,干了一瓶啤酒,然后就和刘某2、满某、小冯回干活的地方,小冯和刘某2去取行李,他和满某在楼上。过了几分钟,张某1回来找他们说李某1被打了,他和满某、张某1赶回烤肉摊,发现刘某1被烤肉店老板以及四五个人打倒在地,他和张某1、满某冲过去也被打倒在地。他起来后又被陶某和一个穿黑衣服的人殴打,这些人打完就打车跑了。他发现李某1在绿化带附近躺在血泊中,他就报警了。他当时被人用啤酒瓶子打晕在地,起来后记得陶某和一个穿黑衣服的人打他,他鼻子下方和头部有伤,是陶某打的;刘某1被其他四五个人围着殴打,有三四个人拿着啤酒瓶子;其他人是怎么被打的都记不清了。7.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的与李某1陈述一致,能相互印证。案发当日和朋友喝酒,因免单一事和烤肉店老板发生争执厮打,被人拿酒瓶子打头部四五下晕了。清醒时看见烤肉摊老板拿着一把刀指着他问“有没有钱买单”然后又被打晕了。李某1倒在绿化带附近,被刀扎伤了。他眼部、鼻梁、头部有伤口,右手、左小臂都缝了针。他被打时,李某2拿了个棍子过来打了一下烤肉摊老板身上,然后被对方打倒,没看到其他人是怎么被打的。8.被害人满某的陈述:证实的与李某1陈述一致,能相互印证。案发当日和朋友喝酒,因免单一事和烤肉店老板发生争执和厮打,厮打中,他和李某2去现场发现对方一堆人在和张某1、刘某1、李某1打架,他和李某2上前拉架,对方就开始殴打他和李某2,用啤酒瓶子打他脑袋,还拿刀追他,他跑了躲了几分钟,看见对方打车跑了。9.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案发当天23时许,他和朋友李某2、李某1、刘某1及他的三个工人在南岗区哈西大街1号金某蓝某马某麻辣烫门前烧烤摊吃饭,喝酒喝得很高兴,隔壁桌的人也跟着起哄说干一瓶啤酒就由他们买单,李某2喝了一瓶,他们继续吃饭,有两个工人提前离开干活去了,过了一会李某2和另一个工人也走了,剩下他和李某1、刘某1继续吃饭。吃完结账时,刘某1去隔壁桌说话,老板(陶某)没回来通电话说一会就回,他和李某1去买东西。出来时看到有七八个人在打他的朋友,刘某1被打得满脸是血,他和李某1上去帮忙,跟他打的人拿了一把刀捅他,没捅到,他跑去找李某2他们,对方还在打刘某1和李某1。他带李某2和那个工人回来后上去帮忙,有一个人划他左上臂一刀,他们都被打倒,对方就跑了。后来他在树林里找到了李某1,李某1的右腿被人用刀捅了。他被拿刀的人捅一下有个小伤口,左上臂被划一刀,还有两个拿酒瓶子砸他头部,对他拳打脚踢,他左侧肋部出血,左上臂划伤7厘米左右刀口,头疼,两侧膝盖出血,左侧肩膀出血。他没看到其他人的伤都是怎么受的。10.同案人陶某的供述与辩解:他在金某蓝某的马某麻辣烫门口经营了一个大排档,2016年7月13日晚,他和杨某、高某、王某四个人吃饭,期间来了大概六七个客人,他们让其中一个人吹一瓶,他和他的朋友也在旁边鼓掌,对方问是不是喝了就给免单,他当时说行。后来他和杨某等三个人去万达公寓办事,王某打电话说有客人不买单,他就跟潘某、杨宝生、张某2说有人吃饭不给钱让他们跟着回去,他还在万达公寓房间拿一把刀,张某2也拿一把刀。他打车和杨某、高某、潘某先回去了。他拿着刀领着杨某、高某奔那伙客人就去了,当时对方只剩三、四个人在,有一个穿白衣服戴眼镜的在冰柜边上站着,他过去和对方发生争执,他打了对方一拳,对方还了一拳,他上去踹了一脚,杨某、高某、王某三个人也全上来了,就打到一起了。他和一个穿蓝衣服的男的打到一起,他用刀划了对方的大腿根,这时潘某也来了,他和杨某、高某、王某对这个蓝衣服男子拳打脚踢,张某2、杨某、王某拿啤酒瓶子打对方,潘某也跟对方打,杨宝生没拿东西也打,后来对方又来两个人,拿棒子冲过来,他们又打到一起,打了一会儿对方几个人跑了,只留下穿白衣服戴眼镜的男子躺在地上,他过去踹几脚也打车跑了。杨某先打的戴眼镜的(刘某1),后来打的用刀捅了的那个(李某1),后来那两个人他也打了,用拳打用脚踢;高某拳打脚踢了刘某1和其他几个人,王某拳打脚踢了刘某1和陈冰燕,张某2用啤酒瓶子打了刘某1的脑袋,潘某和对方几个人都打了,杨宝生打了刘某1两个嘴巴子。11.同案人潘某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他和杨宝生、张某2三个人在哈西万达公寓A座709房间喝酒,陶某、杨某、高某三个人来房间说烤肉摊有人吃饭不给钱,让他们去看看,他跟着一起走了,杨宝生、张某2没跟着一起走,陶某在709房间拿了把匕首。他和陶某、杨某、高某四个人打车到金某蓝某的烤肉摊,杨宝生和张某2后来也到了。下车后陶某一个人与对方打起来,他们也跟过去。刚开始他们没动手,后来有人在后面踢他,他回头与对方打起来。他在地上捡起木棍打对方,对方把棍子抢走,他又捡起一块碎啤酒瓶子划了对方的胳膊,对方跑了。他回到烤肉摊看见地上坐着陶某最开始打的那个人,他们过去打这个人,杨宝生、张某2、杨某、高某都拿啤酒瓶子打这个人,过了一会儿对方又回来两个人,其中一个拿着棒子冲过来,他们七个又跟这两个人打起来了,把这二人打跑了,他们也打车走了。12.同案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案发当天23时许,他在哈西金某蓝某小区一个骑士烤肉店给陶某看摊,他和陶某、杨某、高某四个人吃饭,来了七八个年轻男子来吃饭,吃饭过程中,陶某和杨某、高某三个人去哈西万达借钱,留下他看摊,那伙人吃了大约40分钟后还剩四个男子,结账时不给钱就要走,其中一个说其在道对面开歌厅,今天饭钱不给了以后他们去歌厅玩给优惠,他让对方给陶某打电话,然后这个人去旁边超市买东西去了,过了一会,陶某和杨某、高某、潘某打车回来,陶某看见对方中的一个在烤肉摊附近站着就过去和那个人发生争执后打起来了,超市里两个客人也出来了,他们就打起来了。杨宝生和张某2也过来了,陶某最开始打的那个男的坐在地上了,陶某拿出一把类似匕首的刀跟其中一个男的在超市对面的烧烤摊上打起来了,陶某用刀把那个男的(李某1)扎了,对方看出血了,另一个男的跑了,过了一会儿又找了个人拿木板和钢管冲过来,他们又打到一起,杨某、高某、潘某、杨宝生和张某2都拿着啤酒瓶子,把那些人打跑了,然后又回去打坐在地上那个人,有的用脚踢,有的用东西打,过了一会儿他们都走了。他没动手。13.同案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陶某在金某蓝某小区门口附近开了一个烤肉大排档。2016年7月13日晚,他和陶某、高某、王某在烤肉摊吃饭,他和陶某、高某去哈西万达公寓借钱,留下王某看摊。到万达A座时接到王某的电话说客人喝完酒不给钱,他们三个去了万达公寓A座709房间,潘某、杨宝生、张某2在屋里喝酒,陶某跟他们说金某蓝某有人吃饭不给钱,让他们一起过去。陶某在房间里拿了一把刀,潘某和他们三个先打车回到大排档,杨宝生和张某2是后去的。他们一回来,看见有两个客人站在王某面前,陶某就冲上去了和对方打起来,其他人也过去打了。对方有两三个人从小月亮超市出来也跟着打在一起,后来杨宝生和张某2也来了,所有人打在一起,后来把对方都打跑了就剩一个人被打倒在地上,他们就打这个人,张某2拿酒瓶子打,其他人用拳头和脚踢打。他手里拿着啤酒瓶子但是没用啤酒瓶子打,陶某用了一把大约一尺长的大匕首。没看到王某动手。14.同案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7月13日晚,他在金某蓝某小区门前陶某经营的烤肉摊与杨某、王某吃饭,陶某说要去哈西万达公寓借钱,留下王某看摊带着他和杨某去万达公寓A座,在那接到王某的电话说有客人吃完饭不想给钱,陶某就对他和杨某说回去帮他打架。他们三个先去了万达公寓A座709房间,潘某、杨宝生、张某2在房间里,陶某对他们说有人吃饭不给钱让他们帮忙回去打架,然后从茶几上拿了一把大匕首,潘某也拿了一把黑色的小刀,他和杨某、陶某、潘某先打车回到烤肉摊,杨宝生和张某2是后到的。陶某朝一个人过去吵了几句就动手了,对方又过来两个人,他们就打到一起了。陶某看对方又来人了就把大匕首拿出来,他用胳膊勒着刚开始陶某打的那个人的脖子把他摔倒了,对他拳打脚踢,这人后来就不起来了。杨某拿着酒瓶子,但没看到他拿瓶子打谁,杨某用手打了地上那个人的头部,潘某拿着小刀,用刀比划对面一个人,没看见他扎谁,后来张某2和杨宝生也来了,杨宝生打了地上那人几个耳光,张某2用啤酒瓶子打地上那个人的头,还踢了他好几脚,王某跟着来回跑,没看见王某打人。后来对方有两个人拿着铁棒和木棒过来打他们,又被他们打跑了,他们也跑了。15.同案人张某2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7月(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晚上六七点钟,他和潘某、杨宝生三人在南岗区万达公寓A座709房间呆着,陶某、杨某、还有一个小子(高某)去找他、潘某和杨宝生。进屋后陶某说有人吃饭不给钱,潘某站起来要跟着去,他和杨宝生不想去,陶某让他俩也跟着一起去。下楼后,陶某、杨某、高某和潘某先坐出租车取得,他和杨宝生后去的。他没注意陶某是否在公寓拿走一把刀,但是杨某要拿菜刀时被他制止了。他和杨宝生到了以后,看到对方一个人在地上坐着,对方其余人都跑了,陶某让坐在地上的人把吃饭钱给了。不一会儿对方回来两三个人,手里拿着棒子、板子冲上来,双方又打起来。他、潘某、杨宝生、陶某、杨某、还有那两个小子(王某、高某)都拿啤酒瓶子。他踹了躺在地上的男子头部两脚,还用啤酒瓶打了头部。后来对方拿棒子冲过来的时候,他用啤酒瓶打了一个人的后背。他不清楚现场是否有人动刀,打完仗回到公寓后听到陶某说,幸亏当时先用刀扎到那个小子,其他人害怕跑了,要不然他们打不过对方。16.被告人杨宝生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7月一天晚上六七点钟(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他和潘某、张某2三人在南岗区万达公寓A座709房间喝酒。陶某和杨某过来说有人在烤肉摊闹事,让他们跟着一起过去看看,陶某在公寓茶几下面拿了一把刀,陶某和潘某先走,他和张某2后过去的。到了金某蓝某小区门前,看见一个男的坐在地上,张某2过去创了两脚,他过去扇了那人几个嘴巴子。后来对方有两个人拿着木板、铁管冲过来打陶某,陶某和潘某又与对方打起来,他在后面站着没动,陶某他们把对方铁管抢下来,又将对方打跑了,他们也都跑了。他看到陶某在公寓拿刀,但是没看见拿刀做什么,后来听潘某说,陶某拿刀把一个人的屁股捅了。17.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某1,右下肢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被鉴定人李某2,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不构成伤残等级。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宝生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杨宝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杨宝生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经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宝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赫审 判 员 白宗安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