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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振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振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657号罪犯王振坤,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7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振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6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3279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王振坤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10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振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1617分。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1827分,表扬3次。本次减刑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振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振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