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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5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崔文增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刚,崔文增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初1059号原告:李志刚,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曲周县。被告:崔文增,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鸡泽县。李志刚与崔文增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志刚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李志刚负担。审判员 苏庆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     伟     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