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5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崔文增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刚,崔文增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初1059号原告:李志刚,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曲周县。被告:崔文增,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鸡泽县。李志刚与崔文增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志刚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李志刚负担。审判员 苏庆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 伟 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