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叶幸福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叶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3执1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地址大余县南安镇建设路39号。被执行人:叶幸福,男,1961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本院于2017年04月26日立案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与叶幸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3民初115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24997.12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74.96元。本院已执行12000元,尚有人民币12997.12元未执行。现因“四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隆华审 判 员 黄 斌审 判 员 王有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罗永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