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3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董秀萍与刘海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秀萍,刘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3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董秀萍,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云和县。被执行人:刘海东,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1125民初243号申请执行人董秀萍与被执行人刘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7443元,已执行到位标的174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刘海东当面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董秀萍执行款人民币1000元,被执行人刘海东所有开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支行账号为12×××67存款500元、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和县支行账号为62×××73存款240元均已被我院依法扣划。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海东目前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海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刘海东已被依法布控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出入境、限制消费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徐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尚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