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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017)辽0211执1335号赵国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1335号被执行人:赵国,男本院在执行赵国非法持有毒品罪罚金刑一案的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甘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苏子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琪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