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民终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谭立挺、谭丽林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立挺,谭丽林,谭票,梁秀麦,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上珍(第一)村民小组,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下珍(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终157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谭立挺,男,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上诉人(一审原告):谭丽林,女,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上诉人(一审原告):谭票,女,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梁秀麦,女,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彬,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上珍(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梁启华,该村民小组组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下珍(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梁启柒,该村民小组组长。上诉人谭立挺、谭丽林、谭票、梁秀麦与被上诉人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上珍(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多珍屯上珍社)、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下珍(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德保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4民初5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谭立挺、谭丽林、谭票、梁秀麦上诉称,1、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已认定涉案的310万元是补助给多珍屯的,多珍屯包括上珍屯和下珍屯,该项补助费用应是上珍和下珍的集体财产,上诉人作为多珍屯集体成员,对该补助费用享有平等的权益。上诉人认为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而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经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部分第六点第39小点的规定,确定本案属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因此,一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错误的。2、一审作出裁定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按照民主议定程序分配处理集体财产,若分配方案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内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这样的内容也是禁止的,被侵害的集体成员都可以根据《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和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撤销理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谭立挺、谭丽林、谭票、梁秀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户补助款51884元。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为修建“多旁”水库多珍库区,德保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上珍社、多珍屯下珍社土地,并对征收的土地进行了补偿,德保县人民政府为解决多旁水库多珍库区移民搬迁问题,决定由广西德保兴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多旁水库多珍库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3100000元,德保县兴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签订《多旁水库多珍库区移民搬迁补助协议》,双方约定补助内容为“多珍库区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补助金额为3100000元,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随后,广西德保兴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将补助款统一汇入多珍屯村民梁进能的账户。被告多珍屯将该笔款项按48户人均16700元进行分配,但原告等19户被排除在分配方案之外。为此,原告于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德保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上珍社、多珍屯下珍社土地,已经按标准全部进行了补偿。而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款项实际为“多珍库区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补助款,不属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纠纷为:(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因此,本案涉及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属于多学村多珍屯的集体财产,对于该款项应否分配,如何处理,应由全体村民按照民主议定程序进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谭立挺、谭丽林、谭票、梁秀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97元,原告已预交548元,依法退还原告548元。本院认为,一、根据2016年4月12日德保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出具的《关于谭开巧等19户移民信访事项的答复》的内容反映,2013年年底德保县兴德水务公司已按《关于印发德保县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2〕1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全部足额补偿给上诉人等19户搬迁户。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涉案的“多珍库区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补助款310万元分配问题,属于农村村民自治范畴,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且发放该款是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多方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协商决定,由德保水务公司对库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部分村民对村民小组、村民委处置该款有异议,应当向政府反映,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或指导意见。一审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内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凌文楼审判员 黄小萍审判员 玉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劳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