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8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周士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士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8799号被执行人周士刚,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汉族,初中文化,搬运工,户籍所在地江阴市,住江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刑初51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士刚缴纳罚金3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士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士刚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对周士刚生产、销售假药案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1刑初516号刑事判决书对周士刚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浩明审判员 宋 献审判员 陈红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浩 百度搜索“”